法人治理
鄂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试行)
鄂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鄂州市博物馆理事会规范履职,根据《鄂州市博物馆章程(2019年修订)》,制定本章程(试行)。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鄂州市博物馆 (英文名称为EZhou Museum)。本馆住所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寒溪路7号,网址: http://www.ezbwg.com。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具备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是鄂州市文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鄂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在理事会成员中设置监事长、监事会成员,行使监督职能,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或具备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 3年。
第五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9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具备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后产生,并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产生;
本馆代表7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6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社会公众代表1名,主要为收藏界代表,由具备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征选。
理事会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由本馆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监督计划的执行,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审议本馆的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促进本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为公众服务;
(四)为本馆的业务开展,发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政府与社会资金,保证本馆的财务稳定、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五)监督本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核准;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大财务事项、内部薪酬分配方案、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须经举办单位或具备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核准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或具备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试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