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22/4/24 15:07:54    

鄂州市博物馆章程(2022年修订)

鄂州市博物馆章程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或具备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

  管理层

  职工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资产管理与使用

  信息披露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  章程修改

第十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馆2019年4月24日修订实施的《鄂州市博物馆章程》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本章程。

第二条  基本信息

本馆名称:鄂州市博物馆 (英文名称EZhou Museum

本馆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寒溪路7号。

本馆官网:http://www.ezbwg.com

本馆性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科级)。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本馆举办单位: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本馆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律法规政策;

(二)承担鄂州市域可移动文物的征集和收藏,负责藏品的保管和利用,弘扬民族文化;

(三)开展馆际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

(四)开展陈列展览、社教宣传、科研学术工作;

(五)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六)开展具备资质的文物修复工作;

(七)开展文化创意研究推广和经营工作;

(八)博物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监督本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

(三)向本馆理事会、监事会委派代表

(四)提名任免馆长、副馆长;

(五)审核批准本馆章程草案章程修订草案;

(六)审查本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督本馆运行;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 3年

理事会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为:举办单位委派代表1人,本馆管理层4人,本馆职工代表2人,社会代表及服务对象2人。

  理事人选的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无不良信誉记录;

(三)综合素质和声誉较高,热心文博事业;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理事人选的产生方式:

(一)举办单位委派理事;

(二)本馆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管理层代表,为当然理事;如实际管理层人数与设置的当然理事数(4人职数)出现超额,当然理事由本馆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推选产生。

(三)职工代表的理事由本馆职代会推选产生;

(四)社会代表及服务对象的理事由本馆推选产生;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

)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对本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监督本馆各项工作;

(五)审议其他临时提交的重大事项

)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节 理事

第十条  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续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理事应具备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馆的发展及重要问题提出议案或提供咨询;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因理事退出出现的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十八条 本馆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审定提名人选,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程;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理事代行其职权。

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工作,包括会务联络、会场服务、会议记录等有关工作由本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若需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现场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通过视频会议等特殊情况会议的理事,由会议记录人注明参会及列席人员姓名,完整记录。会议记录应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馆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设2至3名监事(人员浮动不得少于2人),人选在举办单位代表,单位职工代表或推选的社会人士中产生,上报举办单位批准。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管理层成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另为积极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监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本单位正式中共党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管理层执行上级政策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理事会、管理层的职务行为,当其行为损害本馆的合法权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及管理层人员提出意见建议;

(四)监督财务、资产及重大事务事项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可对所议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六)监督职工反映情况的落实办理情况。

第二节  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因监事身份在本单位或各自单位领取薪酬。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监督检查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全体监事本人出席才能召开。监事会会议由举办单位委派的监事主持,重要事项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只有2名监事,且意见不一,所表决事项须提请举办单位审议,按其审议结果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理事长、理事或管理层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审议监事辞职、增补等解聘、聘任事项,审议结果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本单位监事负责记录,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12月31日前向理事会会议汇报年度工作,提交工作报告,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长期不履行民主监督职责或利用监督职权扰乱本单位或其它组织正常工作的监事会成员,经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报经举办单位批准,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罢免。

 

  管理层

第四十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党支委会成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四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或指导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征集与保护、学术科研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举办单位和理事会等有关部门或组织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馆长经鄂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政务、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和文物收藏、保管、利用、展示、研究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一名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职工

第四十五条  本馆职工由内设部门、工职团妇群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业技术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聘用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本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调资、奖惩等。

第四十七条  职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馆规章制度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馆事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本馆规章制度、本章程内容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职工应当履行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馆规章制度,本章程内容,聘约规定及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岗位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馆声誉,维护馆利益;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其他有关合法合规义务。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和利用。

五十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文物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五十一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五十二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五十三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五十四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十五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五十六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  本馆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信息披露

六十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六十一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官方网站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六十二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六十三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和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批准之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   章程修改

第六十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馆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  本馆有关章程的制订草案、修订草案,经举办单位批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批准之日起生效,原2019年4月24日修订实施的《鄂州市博物馆章程》即行废止。

七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