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管理

2021/5/18 9:22:50  

鄂州市博物馆藏品公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鄂州市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的文化需求,提升博物馆公众文化服务水平,实现公众服务的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藏品,须具备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

第三条 藏品部门负责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须提供合法来源。

第五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随时取回藏品。

第六条 经授权,本馆对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享有优先展示、研究、出版的权利。

第七条 藏品寄存、代保管的范围包括瓷器、青铜器、玉器、书画、杂项等器物类型。

第八条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后,藏品方能入库。

第九条 所有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协议签订前,应经本馆有关专家的鉴定。

第十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一旦入库,须按照本馆藏品保管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鄂州市博物馆藏品养护修复咨询服务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提高藏品保护修复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馆藏品保护修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州市博物馆负责承担保护修复的文物藏品。

第三条 文物藏品的养护、修复、咨询工作由藏品管理部负责。

第四条 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咨询范围包括字画类、古籍类、陶瓷类、金属类、家具类、玉石角牙类、杂项类等器物类型。

第五条 本馆各部门提出的藏品养护、修复需求,须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交由藏品管理部处理。

第六条 本馆对外承担的文物藏品养护、修复项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须签订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协议,具体工作按照签订的项目协议执行。

第七条 文物藏品的养护、修复,须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 文物藏品的养护、修复工作由专业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获批的方案实施。

第九条 文物藏品养护、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养护、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养护、修复方案;养护、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养护、修复工作完成后,相关信息要及时归入藏品档案,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结束后,及时办理验收和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 文物藏品养护、修复产生的费用按本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提供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咨询的人员,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附件:1.鄂州市博物馆藏品临时寄存凭单 (对外使用)

          2.鄂州市博物馆藏品养护、修复、咨询服务记录表(内部登记使用)

 

 

 

鄂州市博物馆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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