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管理
鄂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鄂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和完善馆藏藏品体系,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规范化,促进文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鄂州市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26年)《鄂州市博物馆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遵循科学、透明、合理的原则,着眼于现有藏品的系统构成和文博事业的发展趋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四条 根据本馆定位和藏品实际确定征集方向、范围,制定藏品征集规划。
第五条 要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单件文物藏品征集原则上限定于珍贵文物;成组或自成系统的文物藏品征集,珍贵文物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需要,或属藏品缺环以及其他有必要征集的,应从实际出发,保证质量。
第六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应当遵守《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及《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符合博物馆伦理道德要求。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馆长、业务副馆长,财务部门、藏品保管部负责人,副高职称人员及馆纪检监察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藏品征集工作机构,负责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藏品保管部负责拟制本馆藏品征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负责调查征集对象的信息,开展日常性藏品征集工作。
第七条 一般藏品征集由本馆藏品征集专家负责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对于珍贵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聘请省级或国家 级文物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八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定位及开展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的业务需要确定藏品征集范围。重点征集与我市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藏品,特别是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具体包括: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实物;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三)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四)各个历史时代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民俗用品、社会生产和生活用品;
(五)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六)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征集的其他类别藏品。
第四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九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主要途径有:接受社会机构或个人捐赠,考古发掘品移交,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罚没和其他渠道。
1.接受社会机构或个人捐赠。本馆接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文物。接受捐赠时先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收据等凭证(接收收据等凭证不得将未经鉴定的物品标为“文物”),待捐赠物品经相关专家鉴定后,再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捐赠文物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可举行捐赠仪式或给予适当奖励。
2.考古发掘品移交。配合基本建设工程抢救性发掘出土文物,依照相关规定入藏保管。
3.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罚没。国家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工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文物,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4.其他渠道:
(1)调拨和交换。因专题收藏、陈列展示或科学研究的需要,通过馆际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调拨,或按规定与其他博物馆依法交换有关文物。
(2)有偿收购。根据本馆相关征集计划,收购私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
(3)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五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条 无偿藏品征集。
1.无偿捐赠藏品,由捐赠者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书面承诺藏品来源合法后,本馆藏品征集专家鉴定藏品,如符合征集标准与要求,出具鉴定意见,由本馆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进行接收、登记、入库、编目等工作。
2.移交、征调的藏品,由本馆藏品征集相关专家鉴定后,与移交、征调部门完善接收手续,做好登记、入库、编目等工作。
第十一条 征购藏品征集。
1.承诺藏品合法。应征者需书面承诺参加征集的藏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初步鉴定。馆藏品征集专家进行初步筛选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3.实行征购管理。藏品保管部负责藏品信息收集与调查,提出计划征购藏品名单,提交本馆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审批。
4.组织鉴定和评估。按藏品的价值和类别,由本馆提请省级或国家 级文物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提出价格区间意见。
5.组织价格谈判。由馆藏品征集人员3或5人组成议价组,根据上级文物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和价格区间,与应征者进行价格谈判。
6.实施征集确定收藏。与应征者谈判后的最终结果,拟制成藏品征集清单。召开博物馆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按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本馆与应征者签订征购协议,明确征集藏品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财务部门根据征集凭据,办理支付手续。藏品保管部做好点交、接收、登记、入库、编目等工作。
第六章 藏品征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馆每年向市财政局申请将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纳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结合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项目经费的申请划拨。
第十三条 藏品征集专项资金必须坚持“结合事情、具体分析、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支付项目包括:
(一)藏品本身所需收购价格;
(二)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费、保险费;
(三)接收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费用;
(四)为确认属征集的文物、标本而发生的鉴定、检测费用;
(五)其他与藏品征集相关的必要开支。
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藏品征集年度经费开支计划执行,资金开支按权限审批拨付。
第十五条 藏品征集必须由藏品转让方开具完税发票后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时,发票单据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权限人签名,并附有征集合同、藏品清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藏品征集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假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藏品,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鄂州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2021年6月2日